医疗纠纷医方术前准备欠充分,肿块切除术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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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

姜某英,女,年9月19日出生。年9月24日,姜某英因左上臂中段内侧医院就诊,入院后诊断为“左上臂中段内侧肿块:神经源性肿瘤?”。年9月26日,医院为姜某英在静脉全麻下行左上臂中段内侧肿块切除术,术后予脱水活血消肿、补液支持等治疗。

年9月28日、年9月29日查房示左手示、中指局部感觉减退,于年9月29日出院。年9月30日,术后病理示:左侧上臂囊肿伴慢性炎及陈旧性出血。年4月25日,姜某英因“左手桡侧三指半麻木伴活动受限7月”至x大学附属x医院就诊,入院诊断“左侧正中神经损伤”。

年4月26日,超声提示左上臂正中神经断裂,当日在全麻下行“左侧正中神经移植修复术,左侧臂丛神经松解术,周围神经创伤性神经瘤切除术,上肢血管探查术”,于4月29日出院。

年1月19日,x省医院对x市医院所做石蜡切片进行免疫组化病理会诊,其病理诊断为:结合HB切片,本例符合外周神经肿瘤,倾向富于细胞神经鞘瘤伴囊性变,建议术后随诊,定期复查。

二、患方观点

年9月24日,姜某英因左上臂中段内侧肿块至医院就诊,并行左上臂中段内侧肿块切除术。年4月25日,姜某英因左手桡侧三指半麻木,渐觉左手肌力减小至x大学x医院诊治,其病情被诊断为左侧正中神经损伤。

三、医院辩称

姜某英诉称的相关事项依据鉴定结论,医院原则上没有异议。姜某英主张的赔偿金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。

四、鉴定意见

x市医院在对患者姜某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原因力大小以同等原因为宜。患者姜某英目前的损害后果构成十级伤残。

五、医疗过错分析

本案中,结合病历资料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,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:首先,医院对神经源性肿瘤认识不足,对神经源性肿瘤未做具体分型,对肿瘤切除术术前准备欠充分,对姜某英前臂及左手手指功能检查不详细。

其次,姜某英肿瘤较大,手术风险大,医院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,造成姜某英左侧正中神经部分损伤症状,术后姜某英出现左侧正中神经部分损伤症状,医方术后病程记录中相应手部功能检查欠详细。再次,医院术前未与姜某英充分沟通可能存在神经损伤的风险。

六、损失计算

1.医疗费.47元。

2.护理费元[元/天?(+5+4+6)天]。

3.误工费。结合姜某英实际工作情况,标准参照年x城镇私营单位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年平均工资元,认定误工费元(元/年?1年)。

4.残疾赔偿金.64元(.8元/年×18年×10%)。

5.精神损害抚慰金。结合姜某英的伤残等级及医院的过错程度,本院酌情支持元。

6.交通费。结合姜某英至上海住院治疗、复查及至南京鉴定等情况,交通费酌情支持元。双方当事人对营养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无争议,本院予以认定。

七、庭审意见

鉴于神经损伤系该类手术的并发症,且姜某英对出院医嘱的依从性差,未及时正规随诊治疗。综合分析,医院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以同等原因为宜,医院对姜某英的损失应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
原告损失合计.11元。医院对姜某英的损失应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为.06元[(.11元-元)×50%+]。

八、法院判决

被告给付原告.06元;

司法裁判案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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